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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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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I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I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一个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1个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
  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或1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某一县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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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全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3)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报。
  1.5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完善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实施《动 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 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宣传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在IV级以上疫情时开展,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室组队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农业、宣传、财政、发改、公安、交通、工商、监察、卫生、科技、商务、民政、铁路、质监、药监、民航、林业、城建、武警等。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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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12)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弓l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到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门:(1)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5)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6)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7)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8)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的科技问题。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务部门:(1)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2)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1)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2)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查处畜牧生产上禁用的人用药品及其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及动物饲养场户的违法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组织制定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2)负责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3)协助农业、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 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负责查_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3)协助公(铁)路动物防疫 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4)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 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5)及时向指 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1)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 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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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消毒:(3)协助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部门:(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3)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门:(1)负责犬猫等宠物的限制饲养管理及饲养许可证发放;(2)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及应扑杀的病犬猫等,实行统一处理;(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动物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文出自文秘写作网-http://推荐]
  民政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由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做好调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动态,制定防治工作计划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疫病防治工作指示;
  (4)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物资储备;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2.3 应急处理机构
  2.3.1 协调督查组。组长由政府分管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的分管主任担任,由农业、财政、公安、监察、交通、工商、商务、卫生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①监督各地严格按农业部的要求规范处理疫情;
  ②指导执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
  ③监督封锁令的执行;
  ④疫情监测;
  ⑤疫情扑灭效果考核,提出能否解除封锁的建议。
  ⑥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下级指挥部工作落实情况;
  ⑦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⑧督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2.3.2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林业和有关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支撑组织,主要职责是:
  (1)负责现场调查,临床诊断、疫点基本情况调查;
  (2)按农业部规范采集病料和血清样品(包括送省级实验室和留样两部分);
  (3)实验室血清学及病原学(PCR)诊断、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验样品的准备;
  (4)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现场临床诊断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实验室诊断报告;
  (5)对疫点提出暂时隔离、封锁、消毒等防疫措施,制订封锁、控制、扑灭疫情技术实施方案;
  (6)指导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调查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和疫区外5公里范围强制免疫区的详细情况,并将调查报告、疫区范围内的分布图提交省指挥部办公室。
  (7)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8)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9)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攻关。
  (10)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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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2.3.3 防疫物资保障组。组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由发改、民政、卫生、交通、农业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
  (2)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包括交通工具调配、装备物资采购和分配、人员保健、防护装备、医药供给、紧急防疫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派员送病料到国家有关参考实验室等。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
  (4)必要时负责建设应急扑疫设施:
  2.3.4 扑疫预备队。队长由畜牧兽医站站长担任,由公安、工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城建、交通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疫点、疫区的封锁;
  (2)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3)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4)疫点、疫区的消毒;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6)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
  2.3.5 乡(镇)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1)市、县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2)市、县区兽医实验室主要承担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和重点疫病的监测、疑难疫情的确认,并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3)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跟踪监测和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3.2 预警
  (1)市、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②各动物疫病国家参与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④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⑥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报告形式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对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省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3 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或复印件);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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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公布疫情
  农业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压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时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
  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Ⅳ、Ⅲ级疫情应急响应。由疫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责成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应急行动程序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①立即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疫情汇报,部署安排扑灭疫情工作;
  ②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 4小时值班制,对进出疫区县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严禁疫区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流出疫区;
  ④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和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发布解除封锁令。
  (2)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①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对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予案应响应级别建议;
  ②根据需要组织预防用药,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等相关防疫工作;
  ③对疫区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⑤向辖区内各乡镇通报疫情,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 24小时逐级上报;
  ⑧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立即报请县区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和请求上级支援;
  ⑨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⑩疫点、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并经严格消毒,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专家验收合格,提出疫情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最后,对本次疫情扑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兽行政管理部门。
  (3)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①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或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立即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现场进行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和送有关实验室确诊;
  ②收集分析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③诊断确认疫情后,通知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督促畜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等采取临时性控制隔离措施;
  ④向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建议和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⑤对疫点和疫区内必须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作出勘查和标识;
  ⑥培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
  ⑦将现场诊断调查了解情况书面报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和各县区根据防控疫情需要设立的公(铁)路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禁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入境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禁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出;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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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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